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不可抗拒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遊提前7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 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遊服務費的2倍。
第八條 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活動項目,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全部費用。
3.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係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經濟損失。
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 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的30%違約金。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其他損壞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解、警告的。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布、修訂和解釋。
(摘自:《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