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歌廳面積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廳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廳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設包廂的卡拉ok廳總面積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個包廂面積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場內亮度:舞廳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廳、卡拉ok廳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廂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廂必須有透明門窗。
3.歌舞廳擴聲係統的聲壓級,正常使用應在96分貝以下。場外噪聲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4.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燈光、音響技術要求必須符合國家及文化部行業標準。
5.消防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並備有應急照明設備。 有兩個以上保持暢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門用紅燈標示,向外開啟。
(摘自:《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