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和海關總署就劃轉民爆進出口審批職能事項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原國防科工委負責的民爆進出口審批職能已劃轉到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產司負責審批。相關內容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啟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審批專用章。《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實行“一批一證”。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須持《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三、2008年10月1日前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軍品出口許可證》,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後,請有關單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領《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08年第5號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務院批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原國防科工委負責的民爆進出口審批職能已劃轉到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產司負責審批。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啟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制的《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審批專用章。《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實行“一批一證”。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須持《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三、2008年10月1日前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軍品出口許可證》,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後,請有關單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領《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審批單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審批單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