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
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我會擬定了《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布,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並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請將有關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于2008年10月20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聯係方式如下:
傳真:010—88061167, 88061504
電子信箱: lilinqi@csrc.gov.cn
附件:《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徵求意見稿)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根據《破產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42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42條第二款:
上市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中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