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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62

  2003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3年第50號公告,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冷軋板卷徵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起為5年。
  鑒于該案的特殊情況,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暫不對被調查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後商務部于2003年12月17日發布2003年第75號公告,決定自2004年1月14日起恢復徵收反傾銷稅。恢復徵稅後,由于冷軋板卷國際市場情況及中國大陸供求關係發生實質變化,商務部于2004年5月17日發布第22號公告,決定對繼續徵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經調查,商務部發布2004年第53號公告,決定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止實施該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8年1月15日,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2號公告,提醒國內產業冷軋板卷案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8年9月23日終止,並規定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9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復審申請。同時,商務部決定不主動對該案發起期終復審。
  鑒此,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9月23日起終止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烏克蘭、哈薩克斯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冷軋板卷實施反傾銷措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