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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2日   來源: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08年第68號

  2006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徵收反傾銷稅。其中,英威達(新加坡)(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為10.85%。
  2008年7月16日,英威達(新加坡)(以下稱公司)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將終裁公告中該公司的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修正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公司稱:在該案報名應訴登記時,該公司向調查機關填寫了公司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並在隨後的調查答卷中也填寫了該名稱。因此,調查機關在該案的初裁至終裁公告中確定該公司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率時均使用該英文名稱,該公司也從來未對英文名稱提出任何異議。但在該案反傾銷措施實施後,公司發現,由于其工作疏忽,公司報名登記的英文名稱與公司注冊的英文名稱存在字母大小寫等差異,為修正這一錯誤,現公司請求使用其正確的注冊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替換終裁公告中使用的英文名稱,並繼承10.85%的反傾銷稅率。公司同時提交了公司注冊證明等文件。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反傾銷調查原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國內氨綸產業作為原申請人未對此發表評論意見。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該公司報名登記的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確與公司注冊的英文名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存有差異,但所指均為同一家公司;公司名稱的差異係因該公司向調查機關報名應訴及填寫調查問卷時的疏忽造成;該公司氨綸生產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原材料供應以及客戶基礎等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氨綸反傾銷案終裁公告中涉案公司—英威達(新加坡)的英文名稱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並適用10.85%的反傾銷稅稅率。
  二、以英威達(新加坡)(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名稱向中國大陸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氨綸案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新加坡公司”所適用的61%的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08年9月2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