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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通知
2008年02月15日
  【浏览字号:   来源:省国土资源厅网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资源保护水平和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实施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采用《四川省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作为监管平台,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实时掌握土地供后的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对不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出处理意见。运用监管平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要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省厅将通过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全程监管责任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完善硬件建设,委派专人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监管平台所有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总责。今后凡涉及土地供应情况的信息数据均以《四川省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为准。

   三、实行监督考核制度

  各地必须将2008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供应情况逐宗按时上报。宗地情况须在土地供应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批次情况须在拿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省厅将实时跟踪核查各地填报情况,凡没有及时按要求填报的,将在监管平台上给以黄牌警告;之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上报的,将被红牌通报;再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上报的,省厅将暂停办理该市、县农用地征转用手续,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填报说明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填报说明

  

  1.《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登陆网址:10.0.109.10/scland

  2.填报指标若无特殊说明,金额单位均为万元,面积单位均为公顷。

  3.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批准的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视为新增建设用地。

  4.合同总价:合同中所列的总金额。

  5.合同单价:合同中所列的总金额除以合同中所列面积。

  6.出让纯收益:出让总价款扣除取得和出让成本费用后的金额。“取得成本”指征地中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法定费用及耕地开垦的支出和耕地占用税;旧城改造中用于安置、搬迁补偿支出;收购(回)土地中用于收购(回)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出让成本”指土地出让中的有关成本费用。

  7.年租金标准:一年的租金。

  8.供地时间为合同签定时间。

  联系人:土地利用处 刘璐   电话:028-87036087

      信息中心 王帆飞   电话:028-8703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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