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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滩)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发展,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比较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比较先进的林业信息网络体系。(详见第15页)●《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详见第18页) |